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横向科研活动是学院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主要途径之一。学院大力支持广大教职员工开展横向科研活动,鼓励教职员工承接各种横向科研课题。
第二条 本办法所提“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以学院名义承接的,除了国家各级政府设立的科研基金、国家各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和学院院内立项的科研项目以外的,受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委托或与之合作进行的科研项目,是由某个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提供科研经费,为了实现特定科技目的而立项的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的形式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委托试制、市场调研、企业诊断、可行性研究、科技培训或咨询服务等。
第二章 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
第三条 横向科研立项必须以学院和委托或合作方正式签订项目合同为准。项目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经学院科研处审查并报学院审批后签订。项目合同一律以“梧州学院”为一方与委托方或合作方签订,其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院财务账户。不以梧州学院名义签订的项目合同,学院不承认为梧州学院科研项目,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项目合同代立项,合同生效即为科研项目正式立项。学院科研处根据签订的科技项目合同正本,受理科技项目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及科研业绩的登记和统计。
第五条 院内科研人员办理横向科研合同的程序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从学院科研处网站下载合同格式文本(合作方指定用其它格式除外),填写合同,并和委托方或合作方协商,征得委托方或合作单位对合同内容的同意;
(二)项目负责人将经双方商定的合同草案内容交学院科研处预审;
(三)科研处将预审通过的项目合同呈学院审批;
(四)项目负责人和学院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并盖学院公章。合同经双方(或多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双方(或多方)签订合同后,将1份合同正本交学院科研处编号立项和备案。
第六条 合同经双方(或多方)签订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由学院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变更或终止项目合同,需征得学院同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变更或终止合同协议后,由当事方签订书面协议。
第七条 对正式签订了科研合同并在科研处完成了登记手续且科研经费到学院财务的横向科研项目,科研处开始执行相关经费使用和管理政策。
第三章 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题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题:
(一)横向科研项目需要结题时,可由学院和甲方对科研成果共同进行鉴定,或双方共同邀请专家进行(成果鉴定的费用由项目经费开支),经两方认可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即可结题。
(二)委托方或合作方认可项目完成,由委托或合作方出具书面项目完成证明,横向科研项目也可结题。
(三)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课题负责人到科研处办理结题手续,科研处出具结题证书。
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设备管理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合同签订后,合同约定的科研经费由委托或合作方汇入学院规定帐号,由财务处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条 基于鼓励承接横向科研项目的原则,学院对一般横向科研经费只提取5%的管理费,如果在完成项目的过程中需要占用较多的学院资源,在项目经费较为充足的情况下,学院可酌情提高管理费,但最高不超过10%,具体提取比例由学院和课题组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到账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经项目主持人签字,并到科研处审核登记后,即可到财务处报账。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不得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如确需按合同约定向协作方转支时,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用途由项目主持人决定,其中劳务、特支费可在项目总经费60%之内开支。劳务费、协作费和专家咨询费等属个人收入的项目,应按财务、税务管理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用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科研设备,凡用横向项目经费购置设备,其所有权归梧州学院。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设备需办理学院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课题组有使用权。单台价值在500元以下的设备由课题组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 用横向科研经费购买设备时,学院尽量简化审批手续,提供采购便利。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应按规定程序采购,否则可由课题组自行采购。课题组采购过程中,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灵活处理。
第五章 责任界定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必须在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明确各种情况下双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 在项目执行中出现的各种纠纷,由项目主持人和课题组负责解决,项目在执行中出现的风险和其它责任也应由项目主持人和课题组负责。
第十八条 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项目主持人可根据情况,要求学院或者科研处出面协助和委托合作方一起协商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 项目履行过程一旦发生纠纷,学院将冻结该项目科研经费,发生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费用,从该项目的研究经费支取。若研究经费不足,可由该项目负责人其他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开支;如仍不足,由课题组自行解决。在项目发生纠纷或出现风险时,学院有责任积极帮助课题组化解纠纷和减少损失。
第六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横向项目的研究成果归属由课题组和委托或合作方根据项目合同规定双方所占项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比例自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如果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学院给予经费支持,则学院有权要求占有一定比例的知识产权,具体比例由项目主持人与学院约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2009年7月11日学院院务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